文 | 陳娟麗 西北政法大學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近日,有關高危外來物種鱷雀鱔頻頻出現在城市小區或公園的新聞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據調查,鱷雀鱔被當作觀賞魚類在花鳥魚蟲市場或網絡平臺售賣,公共區域出現的鱷雀鱔很有可能是買家不負責任隨意放生的結果。
不當放生行為是目前我國外來物種入侵的主要途徑之一。古代人們的生活生產方式簡單純樸,“放生”在我國民間有著悠久的傳統,算是一種善舉。然而,當前世界各地經濟貿易往來的頻率和深度不斷加強,使得外來物種更易獲得,隨之放生的種類更是形形色色,這對我國生物安全構成極大威脅。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不當放生行為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早在2016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時,就對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的行為作出限制,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本條規定的“放生”不能理解為“放歸”?!胺艢w”是將人工繁育、救護受傷后的野生動物等放到其生存的野外狀態。這是保護、拯救野生動物的行為,應當被法律所鼓勵。而“放生”是將野生動物放到野外環境的行為,需要充分考慮物種適應放生地的各項自然條件,以及確保放生后不會對所處生態環境和原有物種造成負面影響。
如果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野外環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同時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并處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也就是說,近期新聞當中鱷雀鱔的隨意放生者若能被確認,則需要由放生者來承擔捕回和無害化處理鱷雀鱔的所有費用。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責任。這反映了國家在生物安全、生態環境治理上理念的提升,也是加強民眾對不當放生行為認知和重視的重要途徑。
值得關注的是,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于2022年8月3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議稿中提出授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放生的具體辦法。
除了對不當放生行為本身進行管理之外,還應從其相關的前置和后續環節著手加強監管。包括對電商平臺交易雙方設置明確的禁止性條款,對電商平臺運營者設置一定的監管職責。對引入外來物種的許可證制度及進境檢疫制度加以強化,從源頭遏制。社會應當加強野生動物放生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有關科學和法律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使之形成良好社會氛圍,杜絕不當放生行為再次發生。
發表評論